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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股权:三个要素决定个税缴多少(以案说税)
 

王先生2014年以100万元现金获得A公司10%的股份;2015年又以200万元现金取得A公司10%的股份;2016年王先生以300万元现金继续对A公司增资,又取得10%股份,至此王先生持有A公司共30%的股份。2016年10月,王先生将持有A公司10%的股份转让,转让价格为400万元。请问:王先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分析

 

根据67号公告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这也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对于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因此,应按加权平均法确认王先生转让的A公司10%的股权原值。

 

股权原值

=(100+200+300)×10%÷30%

=2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400-200

200(万元)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200×20%

40(万元)

股权转让行为的范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

股权转让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6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可见,自然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三个因素有关,即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

股权转让收入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另外,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也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合理费用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一般包括印花税、资产评估费和中介服务费等。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印花税“财产转移书据”税目的征收范围,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分别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中发生的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包括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等也是合理费用的一部分,可以在计征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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