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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身份不便开公司,可以用我的名义注册公司吗?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 2018-06-25



最近,有好几个客户咨询,自己的朋友因为身份关系不合适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想拜托他作为法定代表人。朋友也承诺,咨询人实际上不掌握公司的实际控股权,公司经营的成败与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无关,到时也不承担债权债务。但是他们有一些疑惑和担心,担心一旦朋友做了违法的事情或者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导致有人追责,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可以参考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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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法解释对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做了确认以后,代持股的情形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比较常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代持股协议都是收到法律保护的,相反,有很多代持股协议是不能保护代持人的权利甚至是无效的。

首先,虽然《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是认缴制,在公司成立之初股东不必要实缴资本,但是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内,股东必须缴齐认缴的出资,因此,如果实际的股东在缴纳出资之日不缴出资,而公司又有债务的情况下,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主张其实缴出资,此时,不论代持股协议有无约定,名义上的股东必须先实缴出资,再想实际的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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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实际上的股东从事的事情是违法犯罪的活动,而名义股东并不知情,那么一旦追责,名义股东作为负责人,其是第一责任人。或者单位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名义股东或名义法定代表人也需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