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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有哪些主要变化?
 
Q

修订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有哪些主要变化?

A

1、为优化表单结构,将原“其他专项优惠”填报项目类别取消,将该类别下的项目顺序排列。

2、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取消了3项填报项目。一是取消了政策已经执行到期的填报项目,包括原“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受灾地区促进就业企业”;二是精简了重复填报的项目,包括原“其中:减半征税”。

3、根据精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新增2项填报项目,包括“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4、按照税收优惠的享受方式和表内的计算顺序,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调整至第29行~30行。

5、根据规范优惠事项管理的需要,对27项保留项目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6、本表第27行“二十七、其他”填报行次,主要是为了满足今后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临时填报需要,请纳税人注意,不得随意填报这些行次。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等文件发布后,修订后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规则相应做了哪些调整?

A

1、根据文件规定,明确了不同抵免方式对应的填报规则。在行次填报时,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的合计金额填报本表第1行;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分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在列次填报时,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字样。

2、明确了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的填报规则,纳税人可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和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抵减(弥补)境内的亏损额(包括抵减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弥补的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0。

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应按照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应按照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结转抵免的所得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Q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该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本次修订这两张表单主要发生哪些变化?

A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调整了原第1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9行、第11行、第14行、第16行行次名称。

2、为满足省内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将原《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表内有关行次计算公式中的“25%”“50%”比例调整为“总机构分摊比例”“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

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将原“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调整为“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并将其移至表头部分。将原“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调整为“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4、为了提高税款分配计算结果的精准性,《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调整了“分配比例”的计算规则,由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调整为保留小数点后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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